刘祥律师

刘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刘祥律师,法学造诣深厚,理论功底扎实。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晚报、山西电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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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姚某诈骗案辩护词


时间:2011/11/3  来源:刘祥律师原创  浏览次数:6099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姚某委托,就起诉书指控姚某诈骗罪一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姚某,以及庭审调查质证,现依法为姚某做无罪辩护,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作案现场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
起诉书根据沈某的供词,指控姚某2010310日在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以帮助沈某出国留学为名,骗取了沈某现金50万元。经辩护人查证,某公司在北京根本没有设立任何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所谓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室完全是沈某单方面虚构的。由于没有真实作案地点,因而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
一方面,证人蔡某是沈某的岳父,证人陈某是沈某的侄儿,两证人与沈某关系亲密,证词难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证人蔡某、陈某也仅仅是听说沈某被姚某骗取了50万元,所供证词是传来证据,不能断定究竟有无此事。
三、《讯问笔录》中关于被告人姚某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被告人姚某的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制作完成《讯问笔录》后,既不向姚某宣读,也不许姚某查阅,而是直接强迫其签字,不仅如此,辩护人经阅卷发现,《讯问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显然,这样的《讯问笔录》明显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姚某诈骗沈某50万元,明显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姚某无罪的判决。谢谢!
                                    辩护律师: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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