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律师

刘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刘祥律师,法学造诣深厚,理论功底扎实。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晚报、山西电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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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辩词
 

杨某妨碍公务案辩护词


时间:2011/10/22  来源:刘祥律师原创  浏览次数:6185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杨某委托,担任杨某妨碍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人杨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案发当天,秦某来杨某住处进行治安检查时,穿着一身便衣,也未出示任何证件,杨某无从得知秦某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根本谈不上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第二、起诉书指控杨某对秦某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根据现场证人张某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视频录像证明,杨某仅在秦某拒绝出示警察证后,误认为秦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才对秦某进行了侮辱谩骂,杨某自始至终没有对秦某施加任何暴力或威胁。因此,起诉书指控杨某对秦某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公诉人庭审时所举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认真研究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的讯问笔录,发现讯问笔录的首页讯问人、记录人一栏虽填写了两个人的姓名,但笔迹均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而讯问笔录的尾页没有两名侦查员的签名,显然,该讯问笔录的制作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五条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从现有证据来看,认定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秦某执行公务明显证据不足,恳请合议庭以事实为基础,对杨某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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