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依法出庭为孙某辩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孙某涉嫌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时,杜某未满十四周岁,与事实严重不符。公诉机关是依据户籍登记簿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杜某年龄的,而根据某医院出具的杜某出生证明计算,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时,杜某已满十五周岁。显然,户籍登记簿记载的杜某出生日期有误。
二、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完全是出于两情相悦,双方自愿,孙某未对杜某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首先、孙某与杜某已经相恋已达半年之久,在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前夕,双方就通过手机短信一致达成在孙某住处偷吃禁果的意向。
其次、杜某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也亲自指出她与孙某认识已经半年,关系良好,发生性关系完全是杜某的自愿行为。
最后、在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后,两人还一起去电影院看电影,未见任何关系破裂迹象,这与强奸后通常出现的情形明显不同。
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孙某对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首先、证人徐某是杜某的父亲,与杜某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其次、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时,证人钱某正在住院治疗疾病,钱某根本不可能在现场。
最后、证人徐某、证人钱某都没出庭接受辩方的质问,其证言不具有信服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孙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杜某,完全与事实不符;孙某与杜某发生性行为完全是出于两情相悦,双方自愿,不违背杜某的意志。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被告人孙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辩护人最后请求法院判决——孙某无
罪!
辩护律师: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