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律师

刘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刘祥律师,法学造诣深厚,理论功底扎实。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晚报、山西电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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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基准刑


时间:2011/9/1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5566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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