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律师

刘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刘祥律师,法学造诣深厚,理论功底扎实。刘祥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十五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刘祥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晚报、山西电视台、新华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刘祥律师的成功辩护使许多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释放,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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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委托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时间:2011/8/31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5861

一、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三、与法院联系
  (一)、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三)、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1、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有无立功表现;
  8、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五、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八、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九、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置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的真伪;
  (4)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5)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6)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7)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5、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7、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十、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十一、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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