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没钱上网就参与抢劫的士司机,法院撤销缓刑后两罪并罚6年。3月1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小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8日,被告人高小勇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高小勇与吴尚福(另案处理)因上网没有钱,便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晚10时许,被告人高小勇与吴尚福以打车名义将被害人吴叙华从泰和县城骗至吉安市高新区一偏僻处,采取用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诺基亚手机一部和现金1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小勇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